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段**、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段**、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段**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7月1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段**催要借款,被告段**分文未还。因被告段**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段吉平辩称,我向原告借款20000元是事实,但借款实际交由我老表陈**使用,借款后我已共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00元,故不再同意承担借款利息。原告起诉后,我归还了原告借款2000元,现我经济困难,剩余借款要求分期分批归还。另外,借款时我的妻子不在场,借款不应由我的妻子归还。

被告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段**、刘**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6日、同年7月11日被告段**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向被告段**催要,被告段**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承诺书给原告,承诺于2015年9月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段**未能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诉来本院。

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段**于2015年9月16日归还了原告借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2份、承诺书1份、收条1份、结婚申请书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段**借款后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属被告段**、刘**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起诉后,被告段**归还原告2000元,理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被告段**辩称借款后共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段**、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段**、刘**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行营业部帐号:80×××63)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