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晓明机械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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