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亨大件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军亨大件公司一审诉称,军亨大件公司驾驶员杜*于2015年5月25日20时15分驾驶公司所有的苏A×××××号重型半挂车沿天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采石矶路段时,为避让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采取紧急刹车,致车上所载货物钢结构向前位置偏移挤压驾驶室,造成车辆损坏。军亨大件公司为此支出车辆维修费10905元及施救费3000元、货物驳载费3000元。军亨大件公司已为苏A×××××车辆在人寿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含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军亨大件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人寿财险江苏分公司赔偿军亨大件公司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货物驳载费合计16095元。

一审被告辩称

人寿财**分公司一审辩称,对军亨大件公司在人寿财**分公司投保的事实不持异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车辆损坏系该车所载钢结构立柱向前位置偏移,挤压驾驶室所致。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撞击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属人寿财**分公司免责范围,故军亨大件公司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装载货物时未尽到谨慎装载义务,人寿财**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吊机费3000元及驳载费3000元均系被保险车辆上货物转运而产生的费用,并非用于施救被保险车辆本身,属于间接损失,人寿财**分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军亨大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军亨大件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为其名下车牌号码为苏A×××××的东风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34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等商业保险,并于当日缴纳保费,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3时零时起至2016年5月22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为军亨大件公司。机动车损失险适用《中国人**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及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第十四条约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书面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赔偿处理等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军亨大件公司在上述“投保人声明”栏投保人签名盖章处加盖公章。

2015年5月25日20时45分,杜*驾驶军**公司所有的苏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安徽省马鞍山市天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采石矶路段,因紧急刹车致车上所载货物钢结构立柱向前位置偏移,挤压驾驶室,造成车辆损坏。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杜*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军**公司为将苏A×××××车辆所载货物转运,支出施救费3000元,并向刘*支付驳载费3000元。此后,军**公司将苏A×××××车辆送往陕西重型汽**维修有限公司修理,支出维修费10905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军亨大件公司与人寿财**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军亨大件公司作为苏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人寿财**分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人寿财**分公司则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寿财**分公司对于苏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紧急刹车致所载货物挤压驾驶室造成的车辆损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车辆损坏,是由于制动产生外力,导致车上货物发生的倒塌、偏移,挤压驾驶室造成,因此造成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是紧急制动。保险条款第七条的免责规定,应当是仅指货物因本身原因发生坠落、倒塌、撞击、泄漏的损失。因此根据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所涉车辆损失属于人寿财**分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军亨大件公司要求人寿财**分公司承担苏A×××××号车辆维修费10905元,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军亨大件公司主张人寿财**分公司赔偿其对所载货物进行转运而产生的吊机费、驳载费各3000元,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故军亨大件公司的该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军**限公司保险金10905元。二、驳回南京军**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军亨大件公司负担19.5元,人寿财**分公司负担36元(人寿财**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军亨大件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人寿财**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军亨大件公司支付。军亨大件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1元中剩余部分55.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人寿财**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人寿财**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1.军**公司损失为其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所载钢结构立柱向前位置偏移,挤压驾驶舱所致。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车辆所载货物坠落、撞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人寿财**分公司免责范围。本案车辆损失为军**公司装载货物时未尽到谨慎装载义务及安全驾驶所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中人寿财**分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单经军**公司签章确认,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车辆损失为车辆本身制动所致,不属于撞击,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人寿财**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军**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军亨大件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人寿财**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第七条(十一)项约定的免责事由。

本院认为,人寿财险江**大件公司就案涉车辆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案涉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军亨大件公司支出维修费10905元,而人寿财**分公司以案涉车辆损失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免责条款系人寿财**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该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应限于货物本身原因发生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案涉车辆损失系因紧急刹车致所载货物受惯性作用前移挤压驾驶室所致,该起交通事故是对损失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人寿财**分公司提出适用免责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人寿财**分公司还认为该损失系被保险人未尽到谨慎装载等义务导致,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元,由上诉人人寿财**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