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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好、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好、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好、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张*好、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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