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中国平**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卞**与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中国平安财**市锦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周**、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闻**、盐城**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高**、浦巨年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仲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龚交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