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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中国平安**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中国平**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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