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家港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中国人寿财**家港市支公司120000元。2、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另查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同意由苏**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后即清结本案所有债务,余款513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如不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放弃51350元,另外还要计算利息及迟纳金。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135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家港市支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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