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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