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郭**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