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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章建、汤景龙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建、汤**因与被上诉人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华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华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章建、汤**已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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