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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甲为宣扬邪教“法轮功”、传播邪教“法轮功”信息,持事先通过他人购买的联想手机及归属地为河北石家庄的联通电话卡,利用手机内安装的“自动电话”程序,自动获取手机号段并拨打电话,随机向社会公众播放“法轮功”宣传语音录音共计1375个。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甲以手机群发录音电话的形式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共计群发录音电话1375个,情节严重,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甲对被指控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无异议。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采用拨打自动电话传播的方式,属点对点传播,无法形成二次传播;从接听电话人员反应来看,多数人员均将此种电话作为骚扰电话,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行挂断,也并未收听到过多有关“法轮功”实质性内容,社会影响、危害性相对较低。被告人王*甲系初犯,因身世不幸迷信邪教,本身也是邪教受害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甲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甲为宣扬邪教“法轮功”、传播邪教“法轮功”信息,持事先通过他人购买的联想手机及归属地为河北石家庄的联通电话卡,利用手机内安装的“自动电话”程序,自动获取手机号段并拨打电话,随机向社会公众播放“法轮功”宣传语音录音共计1375个。

另查明: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王*甲处扣押到灰色挎包1只,内有“自动电话新手入门”和“安卓自动电话”教程各1本,联想手机5部、手机电池4块,法轮功挂件4只,手机卡3张,各类法轮功卡片等物。从被告人王*甲家中搜查并扣押到涉“法轮功”内容宣传光盘、书籍、年历、卡片、印章若干,“戴尔”牌电脑主机1台(内无涉“法轮功”内容),“DRXIRN”黑色手机1部,“LT”黑色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李*、陈*、张**、钟*、张**、张**、杨*、朱*、任*、钱*、凌*、温*、熊*、宋*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照片,电脑、手机内容导出数据光盘,邪教类物品内容审查鉴定书,手机通话记录,昆山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查获报告,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甲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手机自动拨打群发录音电话的形式宣扬邪教,共计群发录音电话1375个,情节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甲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王*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王*甲犯罪手段情节较轻及建议对被告人王*甲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利用手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自动拨打播放录音电话,宣传邪教组织内容,多达1000余条,情节严重,对被告人王*甲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

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甲处扣押的涉“法轮功”内容的手机、光盘、书籍、卡片、年历、挂件、印章予以没收;戴尔牌电脑主机一台发还被告人王*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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