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黄**与被告南京荣**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黄**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苏州**限公司与苏州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恒**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与国泰财**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昆山营销服务部、国泰财**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覃剑、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戴子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田*、南京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章**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章**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祐*机械(上**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司溧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