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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沭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开民初第0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后,沭**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瑞**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2015年5月20日,沭**民法院作出(2015)沭商破字第0000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事务所担任瑞**司破产管理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瑞**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沭阳**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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