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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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