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市**有限公司、钱**、钱**、常州市**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常州**有限公司应内向江苏江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29121.7元(该利息算至2013年12月22日),并支付2013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0元;常州市**程有限公司、钱**、钱**、常州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27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常州**有限公司企业歇业,经营场所系租赁使用,仅有的房屋无权证,暂时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钱**下落不明,钱**年迈无财产可供执行,常州市**程有限公司系空壳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有限公司虽有土地,但在另案抵押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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