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工程服务站与江苏时**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银利建筑工程服务站诉被告江苏时**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时**限公司、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时**限公司、沈**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银利建筑工程服务站撤回对被告江苏时**限公司、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0826元减半收取30413元,由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银利建筑工程服务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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