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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基**限公司、建基**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江苏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基建设**公司、建基建设**公司宿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基**限公司、建基**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时**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12760元,由原告建基**限公司、建基**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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