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9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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