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江苏时**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9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