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管建洪、镇江山水**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严**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管建洪、镇江山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湾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严**已向本院提供东亭**园小区100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管建洪、山**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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