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射**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527194.80元及利息85462.4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9494元、执行费180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