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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被告承揽装修工程,将木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答辩人不拖欠原告款项,装修费已经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李**承揽家庭装修工程,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张**施工。2015年2月19日,经结算,被告李**尚欠原告张**劳动报酬7000元,被告李**给原告张**出具了借条。2015年8月,被告李**给付原告张**现金500元,尚欠65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被告李**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将所承揽的家庭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张**施工,原告张**按照约定完成木工制作,被告李**应按照其给原告张**出具借条数额所剩余款给付报酬。故对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报酬6500元。

如果被告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负担(原告张**已预交,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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