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与陆**、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邳商初字第0686号民事调解书:陆**、刘**于2014年10月24日前偿还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789567.16元及利息87515.31元,共计877082.47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0月25日开始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85元由陆**、刘**负担。

因被执行人陆**、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设置抵押,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等无其它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设置抵押,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等无其它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3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