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与毛*、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毛*、王*、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邳商初字第0698号民事调解书:毛*、王*欠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5441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为8973.91元,自2013年11月19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2014年1月31日前付清。如毛*、王*任一期逾期付款,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陈**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80元,由毛*、王*承担。

因被执行人毛*、王*、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邳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2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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