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花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邳议民初字第06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花纯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花纯田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邳议执字第02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