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李**与刘**、翟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中与翟*、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刘**异议称:异议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刘**系姐妹,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刘**的名字自1976年1月在占城镇卫生院上班至2008年退休,而被执行人刘**一直在家务农无工资收入,为李*中担保的是刘**,现已改名为刘**。法院错误冻结异议人的工资,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李**诉翟*、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翟*偿还原告李**借款本息共计6万元,于2014年1月26日前偿还1万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原告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翟*到期不按约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原告李**可就未得款项合并提前申请执行,被告翟*另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二、被告刘**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负担。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2013)邳议民初字第0559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李*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邳议执字第0126号裁定书:“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翟*、刘**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异议人刘**使用身份证号为××的身份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2013)邳议民初字第055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被告刘**也使用身份证号为××的身份证,该刘**还持有姓名为刘**,身份证号为××××的身份证。本院到刘**住所地邳州市公安局占城派出所对以上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江苏省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显示,异议人刘**的照片也曾经以姓名刘**,身份证号××××的身份信息办理过身份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异议人自称刘**,提异议时使用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刘**身份号码相同的身份证,致使异议人的身份无法确认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还是案外人,因此异议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真实无误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刘**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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