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沙雅**限公司、宁波**限公司及王**、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雅富宏纺织有限公司、宁波**限公司及王**、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证处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沙雅富宏纺织有限公司、宁波**限公司及王**、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该案总标的11251376.14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雅富宏纺织有限公司及王**自愿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沙雅富宏纺织有限公司及王**于2015年1月30日前分期还清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上海市黄埔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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