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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3时许,被告人付*驾驶牌号为“苏E×××××”的中型普通货车,沿2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菀坪镇横扇社区30KM+400M处时,追尾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并致同车人员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查明

经苏州市**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付*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付*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付*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付*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付*系自首。3、被告人付*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付*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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