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惠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凌惠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刘**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邵**与胡**、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谢*等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程*、黄*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孟*西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钟*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江万**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