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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惠静与沈**、太平财产**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惠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凌惠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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