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与被上诉人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鑫运喷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