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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驰**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驰**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展**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展**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5元,减半收取6697.5元,由南京展**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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