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亚成与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纪亚成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下称今世缘酒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纪*成申请再审称,其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是被迫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从其在2013年办医保交费知道欠费时起算。故原二审判决认为其已过申请仲裁时效是错误的。请求再审。

今世**公司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纪*成于1993年入职今世**公司。2011年3月30日,纪*成以年龄、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等原因向今世**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4月1日,今世**公司同意纪*成的申请,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为纪*成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2014年2月24日,纪*成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纪*成遂提起诉讼。

原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纪*成与今世**公司于2011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在之后的一年内,纪*成未向今世**公司主张权利,其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纪*成的诉讼请求。

纪亚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0826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u0026amp;amp;rdquo;第四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u0026amp;amp;rdquo;纪*成与今世**公司于2011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2月24日纪*成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关于其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经查,纪*成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迫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其认为应当从知道医保欠费时计算仲裁时效系其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故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纪亚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纪亚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