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朱**与孔**、南京**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高漆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订立了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订立了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高执字第97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