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高淳县**责任公司与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查明的被执行人仅有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X号房屋一套,已被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25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辩情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查明的被执行人仅有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X号房屋一套,已被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25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暂且不申请处置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高执字第11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