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芮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芮*与被告张*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芮*与被告张*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26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5月5日生一女儿芮XX,婚后由于被告张*脾气比较暴躁,经常为琐事与原告芮*发生争吵,2013年8月,被告张*因家庭琐事回娘家居住,与原告芮*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张*离婚、合理确定婚生女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双方发生吵打是因为生小孩二个月后,原告芮*的母亲叫我们搬出去住,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芮*诉称,原告芮*与被告张*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26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5月5日生一女儿芮XX。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8月,被告张*因小事回娘家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芮*与被告张*系自由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关系的正常发展,但是,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后,双方均应正确处理。因此,只要双方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芮*与被告张*离婚。

本案诉讼费260元由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