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南**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需补充证据,遂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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