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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沭阳冠**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奇诉被上诉人沭阳冠**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宋**原审诉称:宋**于2012年8月到沭阳冠**限公司工作,任车工一职,月工资3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沭阳冠**限公司亦未为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4年7月12日,沭阳冠**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宋**劳动关系,现起诉要求沭阳冠**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5200元。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沭阳冠**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41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沭阳冠**限公司原审辩称:2012年9月1日,宋**到沭阳冠**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41800元。2014年7月10日,宋**违反沭阳冠**限公司规章制度,被处以大过处分,后自行离岗,连续旷工6日以上,沭阳冠**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程序合法,不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原告到被告单位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甲(被告沭阳冠**限公司)、乙(原告宋**)双方约定按下列A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并约定试用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三、工作内容:(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行政人员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六、劳动报酬:(一)、甲方承诺每月20日为发薪日。(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1100元。(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10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的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八、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C、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管理规定标准按员工守则内容事项执行。九、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执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十、其他事项:……(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014年7月11日,沭阳冠**限公司以宋**与老板王**发生言语冲突,不服从管理等为由,决定给予宋**记大过一次,罚款壹佰元,并将处理决定公告于沭阳冠**限公司公告栏处。2014年7月14日,宋**从公告栏处取走处罚决定公告,离开沭阳冠**限公司未再上班。2014年7月19日,沭阳冠**限公司以宋**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违反了“员工管理规章守则”第四章第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宋**的劳动合同。7月20日,宋**收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宋**到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沭阳冠**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2014年10月30日,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征询双方意见,作出超过审理期限案件确认书,终结该案件审理。后宋**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宋**主张到沭阳冠**限公司工作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沭阳冠**限公司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加以反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9月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宋**对该劳动合同的签名予以认可,但称该劳动合同中的签订时间系被告后添加,实际签订时间为2013年10月,宋**对该陈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宋**主张其到沭阳冠**限公司工作后双方未在一年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4年7月14日,宋**将处罚公告取走后,离开沭阳冠**限公司不再上班,系自行离岗,2014年7月19日,沭阳冠**限公司以宋**连续旷工三天经上违反员工守则第四章第9条的规定,解除与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宋**以沭阳冠**限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沭阳冠**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宋**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沭阳冠**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宋**经济赔偿金152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800元。称:被上诉人沭阳冠**限公司在上诉人无任何过错下,口头将上诉人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沭阳冠**限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2012年9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诉人系自行离岗,被上诉人依据员工守则有权解除合同。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是否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形,如存在,是否应该支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

关于第1争议焦点。宋**要求沭阳冠**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理由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社会保险的内容,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约定了基本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争议处理等事项,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不能因为缺少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就对合同效力予以否定。

关于第2争议焦点。宋**认为沭阳冠**限公司解除宋**劳动合同违法的理由:1、因为被上诉人老板口头辞退上诉人,导致上诉人宋**无法上班,不是自行离岗;2、上诉人宋**不知道员工守则;3、被上诉人开除上诉人没有通知工会。被上诉人沭阳冠**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15日的会议记录、二审提供2013年9月1日实施的《沭阳冠**限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守则》,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宋**知道员工守则;决定处罚的会议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处罚公告等证据证明宋**系被处罚后自行离岗;会议记录证明处罚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过了代行工会职责的各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决议。

综上所述,上诉人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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