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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鲁**、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鲁**、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被告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被告鲁**、杨**因向原告购买煤炭共计欠到原告货款13万元,并由被告鲁**于2013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欠款,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欠款13万,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鲁*强辩称:欠款是事实,只是现在无力偿还。

被告杨**未举证、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鲁**、杨**系夫妻关系,被告鲁**因向原告购买煤炭而欠到原告货款13万元,并于2013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欠款,均未果,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鲁**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鲁**、杨**的户籍登记信息三张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鲁**欠原告货款13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鲁**、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货款1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被告鲁**、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9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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