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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吁*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吁*诉称,被告王**与邱*平系夫妻关系,邱*平系江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6月30日,二人以厂里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3%。借款后,被告按约给付四个月的利息合计24000元,其后至今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3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借款人邱**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灌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王**共同向原告吁茹借款,公安机关证实邱**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纠纷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吁*起诉。

退还原告吁茹案件受理费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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