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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近年来被告思想发生变化,对原告冷漠,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能够与原告好好生活,目前女儿尚小,需要双方呵护,故其不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现年八周岁,被告要求抚养,如判决离婚,由原告承担抚育费用;双方有共同债权55000元,共同债务23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7年1月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王*乙,现就读于丹阳**心小学。由于婚后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学籍卡、常住人员信息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成婚,且已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好的。现双方虽为生活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这是双方沟通、交流不够而致,并不属于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地步。今后,只要双方能够彼此关爱,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多从家庭及子女利益出发,冷静处理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并和好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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