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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南京明**限公司、南京明**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庄**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明**限公司、南京明**限公司连**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1)港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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