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海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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