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张**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庄**与南京明**限公司、南京明**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责任公司与连云**工学校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东营市乐和农业**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连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殷**、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丁*、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天**限公司与淮海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