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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公司与连云**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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