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连**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工学校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工学校的有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连云**工学校的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予支付。
二、对连云港市**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孟**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xxx号房产(丘号0314xxx1)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