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与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中**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银**宜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银**宜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