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潘**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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