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银海**有限公司、潘**与烟台银海**有限公司、掌传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与掌传会、烟台银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银海**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烟台银海**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掌传会在异议人公司已没有用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剩余工程款。要求驳回申请人要求异议人履行判决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潘**称,异议人故意拖延,被执行人掌传会在异议人处按合同记载,应当有剩余工程款,要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掌传会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查明,经本院(2014)赣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被告掌传会偿还原告潘**2900000元,被告烟台银海**有限公司在未付掌传会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本院进入执行程序。异议人烟台银海**有限公司以其所欠掌传会工程款已付清为由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申请人要求异议人履行判决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烟台银海**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应给付被执行人掌传会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烟台银海**有限公司与掌传会相关工程款尚没有结算结果,非本案审查裁决范围。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争议的债权债务是否结算问题,应由被执行人之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通过诉讼处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烟台银海**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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