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涂**、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涂**、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涂**、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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