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涂**、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涂**、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涂**、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涂**、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