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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