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陈*、陈*诉被告王**、王**、中国太平洋**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陈*、陈*于2016年3月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陈*、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7元,减半收取3173元,由原告袁**、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