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海**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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