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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甲诉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菊、被告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胡*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胡*丙。原、被告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5年2月25日,被告及其亲属因家庭琐事将原告家中所有的物品砸坏,并且将原告及其父亲打伤,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顾*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015年原告起诉时是法定的驳回理由,被告当时流产,不足六个月,现原告起诉属于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请求驳回;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将男孩胡*乙判归被告抚养,女孩归原告抚养;3、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请求查明,2015年2月17日双方分居以后,原告每月工资约8000元左右,请求扣除合理之处以外的部分,判决一半归被告,家庭所建偏房一间,花费约3万元,请求判决1.5万元归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和被告顾*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胡**,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胡*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胡**于2015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顾*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胡*甲与被告顾*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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